书法考研院校一览表(书法考研院校一览表2020)




书法考研院校一览表,书法考研院校一览表2020

来源:刑事实务

22类执行措施一览表

适用情况

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金钱

存款

查询、冻结、划拨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

收入

扣留、提取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

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第36条第二款

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执行规定》第36条第一款

非金钱财产

一般非金钱财产(如债券、基金份额等)

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抵偿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第24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解释》)第491条、第492条

知识产权

禁止转让

《执行规定》第35条第一款

股票

查询、扣押、冻结、强制转让、拍卖、变卖、抵偿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执行规定》第37条

股权或投资权益

冻结(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监督自行转让(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执行规定》第38条、第39条

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发出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执行规定》第45条

交付物

交付不动产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并将房屋和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

交付特定动产

强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终止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执行规定》第41条

交付种类动产或票证

强制交出;持有人转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执行规定》第58条

行为

可替代行为

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完成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

不可替代行为

强制履行;仍不履行的,承担妨害执行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三款

保障性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

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

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公布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

注:抵偿的适用情形为:(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诉解释》第491条)(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民诉解释》第4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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