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临床考研,医学临床考研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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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科医学专业属于中医类别还是临床类别?
答:按照《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医师执业范围分为四大类:1.临床类别;2.口腔类别;3.公共卫生类别;4.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既有临床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也有中医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注册的全科医学专业属于临床类别,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注册的全科医学专业属于中医类别。
相关依据:
一、临床类别中有全科医学专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中医类别中也有全科医学专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
三、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不能同时注册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 行注册。
四、满足一定条件可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只能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
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发〔2006〕239号)
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9〕13号)
二级及以上医院有关专科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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