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报考要求(法律硕士报考要求只能非法律专业考吗)




法律硕士报考要求,法律硕士报考要求只能非法律专业考吗

岗位调动并不少见,正常的工作过程中出现对员工的调换,也感觉是公司的权力,有的人选择忍气吞声,不认为自身有抗衡相关势力的资本。

而有的则对簿公堂,完全不畏惧所谓资本的强势地位,北京一家公司的总监王某就在遭遇不公待遇的时候悍然反击。

2015年4月1日入职,原本是比较正常的岗位,王某靠着之前的经验和努力,逐渐涨到62万年薪,获得了较好的生活水平。

没想到还没过多久,这种情况就被彻底破坏,公司认为王某的生活太好了,后悔对他进行提拔和重用,配不上这个工资。

就称在职期间存在工作过失,随便的一个理由,想要把王某打压下去,甚至逼走,2019年11月1日降为主管,没来由的待遇起伏让王某不满。

这个岗位下调也就算了,工资方面严重缩水,年薪降为12万,这就彻底打碎了王某原本的生活计划,各项开支都无法维持。

王某誓死捍卫自身的利益,要求公司补偿43万绩效,拟定相关细节内容,准备抗争到底,公司当然不同意,双方就申请劳动仲裁。

然而对于王某的要求,劳动仲裁委却不予支持,王某也毫不退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补薪34万。

调岗降薪的合法性

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王某认为在这件事情当中自己遭受伤害,公司未与他进行任何协商,突兀的实施工资缩减,很要命啊。

没有缘由的处分,名不正言不顺,单方面调岗、降薪的行为,是对王某个人及家庭生活的严重打击,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法律上认定王某不应该被这样对待,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而且多年来王某对待工作勤勤恳恳,从没有任何对不起公司的地方。

因为公司的过错致使王某面临重大损害,他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法主张各类赔偿,合计四十三万。

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都是法律上允许并且支持的项目,公司没有理由拒绝,需要指出的是固然调岗可以存在,却要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劳动法不是凭空捏造的,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可以为了自身的经营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调岗。

岗位是保证劳动者获得正确工作环境和收益的关键,应该考虑生产经营需要,当然这是用人单位关注的主要内容。

根据劳动者个人能力来进行调换,也是对劳动者本身的尊重和自主选择意愿的彰显,调岗后薪资水平与原岗位相当是合理的体现。

主张赔偿获得支持

王某本身较为寒心的还是在于公司的理由,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是原则之一,但是王某被无端安置,调岗降薪伤害了王某的尊严。

调岗要考虑不会增大劳动者的成本,但是王某被降为主管后各项待遇肯定有很大差异,劳动成本也必然会被增加。

公司对王某调岗降薪,这个过程是没有依据的,具体的实施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需要给出合理的解释或者充分的证据。

王某对调岗降薪不予认可,则表示出现劳动纠纷,面对这类问题公司应依法解决,当事人明确要求公司进行赔偿,而遭到拒绝。

劳动者随即可以要求相关部门介入,在仲裁过程中请求解除合同,就已经体现出了当事人对于事态发展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很到位了,公司相关部门需要做出回应,并且依照相关规定来处理,而根据劳动法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是出于对劳动者损害事实,以及实际生活需要的考虑,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被解除劳动关系,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对于王某在工作中究竟出了什么样的过失也表述不清,不能证明其扣款的合理性,调岗降薪也就不符合规定。

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存在过错,认定自身操作合法的支持就难以维系,王某的主张就会显得更加合理。

综合已经获得的各项数据,法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王某要求的赔偿属于合理合法的范畴。

经过详细核算,王某主张的名目都没有问题,只是数额上稍有夸大,详细汇总后确定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为三十四万。

劳务纠纷的处理

在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很多时候要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大家作为普通的职场打工人,相对处于劣势,但也不应妄自菲薄。

面对不合理的制度和待遇,要积极的追求合法处理,劳动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必然要经过劳动仲裁。

本质上还是协商处理,但是有了公权力作为客观第三人进行视角转换,仲裁的结果也只是一种建议,并不代表最终结果。

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不满意仲裁的可以依法进行诉讼申请,但劳动仲裁是必须进行的法定流程和必备环节。

法院受理后会针对双方进行调查和了解,对各自的主张和举证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得出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者在权益的主张上和用人单位是同等地位,面对不公进行积极反抗也是每个自然人的权利。

从合法的视角分析并提出主张,没有必要放纵和屈服于不法侵害,那些被损害的利益是不法者的试探,纵容只会让其加剧侵害程度。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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