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能考司法考试吗)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能考司法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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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郑渝川

本号原创首发

美国圣路易斯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史蒂文·瓦戈与缅因大学名誉教授史蒂文·巴坎合著的《法律与社会》一书,全面而翔实地阐释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知识,结合美国等国家的情况分析了法律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各方面重点问题。

书中介绍了法律基本功能、法律与社会理论、法律制度的组织结构(包括法院、立法机关、行政机构、执法机构),并就立法、法律与社会控制、法律与纠纷解决、法律与社会变迁、法律职业及其争议、社会学对法律的影响等开展了深刻论述。

这本书面向的读者当然主要是法学学生以及法律工作从业者。但从职业和专业选择的角度看,由于这本书非常好地阐释了法律理念在各种具体工作中的展现,对于从立法到执法各环节实际问题与法律理念的互动给予了比较清晰的解读,解读了法律各类职业履职过程中涉及到的疑难,所以成为了一本比较好的志愿、专业选择和职业研判的指导书。

换言说,尽管书中所谈到的主要是美国法律实践的问题,但涉及到的许多难点、困惑和问题却带有共通性,如果一个高考考生想要填报法学及相关专业,却对于介入和解决有关难点、困惑和问题显得毫无兴趣,只是因为据说法学专业尤其是法硕有助于“考公”,那么作出相关选择应当慎重。反之,如果考生有兴趣破解上述难点、困惑和问题,对于法律条文、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学流派尤其是新锐流派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影响、立法与执法之间出现的不统一导致的问题等并无厌烦和排斥,这意味着个人兴趣和职业选择有比较大的相容性。

1.当前法律与社会智识运动

《法律与社会》书中指出,社会学对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的讨论主要基于对理想社会的两种视角之上:合意视角和冲突视角。前者源自功能主义路径,后者则发端于冲突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研究路径。两者均是社会学文献的主导。

功能主义看社会的方式,与生物学看人体的方式一致,也就是社会由相关关联的部分组成;认为因果关系具有多重性和双向性,强调社会系统处于动态均衡;很难达到完美整合,因而每个社会系统都会有压力和越轨行为,但可以通过制度化来抑制压力和越轨行为;通过共享价值观来整合系统。

冲突和马克思主义路径则将社会行为置于紧张和冲突之中来寻求最佳理解。按照这种视角和路径,社会是一个争夺稀缺资源的竞技场。马克思认为,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目的都在于调控和维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统治阶级借助法律来实施政治和社会控制。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随着资本主义的观点,社会阶级之间的冲突越加频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行为被定义为犯罪。

20世纪后期崛起的“批判法学研究”运动,包含了诸多法理学挑战,受欧洲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影响很大,学者。其支持者认为,法律推理受到律师、法官的个人偏好以及社会情境的影响,而法律复杂化导致很多法条、法律判决出现相互矛盾,以至于一个案件的情境可以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这项运动还明确指出,法官判决不可能是惯常认为的那种自洽的推理模式,必然受政治因素影响。

“批判法学运动”学者甚至揭开了覆盖在法律上的价值自由且法律超越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事务的面纱,认为法律中立只不过是看上去客观中立的,其核心是要为社会的主导性价值提供合法性。

《法律与社会》书中还谈到了女性主义法律理论以及批判种族理论及其对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产生的影响。

2.律师为何引发如此多的争议

书中谈到,以美国为例,法院一般有4种类型的参与者:诉讼当事人、律师、法官和陪审团。这其中,诉讼当事人又可以氛围“偶然性用法户”和“经常性用法户”。前者指的是极少诉诸法院解决纠纷的人,后者指的是经常参与或被卷入诉讼的人,如金融企业、搬家公司、保险公司。“经常性用法户”在诉讼中投入了更多的资源,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这使得其诉讼对手如果是“偶然性用法户”(比如金融业务的客户),往往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与社会》书中指出,律师一般非常熟悉法院的运作和建议规则。为公众所熟知的律师是辩护律师,在法律和伦理允许范围内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为客户争取胜利。但在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也有很多人指责律师并未能很好地履职,另外也有一些律师履职中突破了法律和伦理底线。

美国法学家亚伯拉罕·布隆博格曾批评指出,律师更关注的是为自己捞金,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很好地满足客户的需要。甚至而言,律师代理案件的结果,取决于检察官和法官的善意。

近年来,美国开始将律师事务所的收费纳入更为严密的监管。书中指出,“在过分的、超出常规的收费行为与欺诈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清晰的界线”。书作者以一些实例佐证指出,律师收费中的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费用项目,以及计费方式,引发了很多争议,而这其实也很难通过监管来予以遏制。

辩诉交易是美国以及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环节力推的纠纷解决方式。辩诉交易并不限于刑事案件,交通案件中也予以适用。美国国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际上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来加以解决的,被告人往往会以承认较为次要的犯罪,或者犯罪行为中相对次要的行为为交换,来逃脱主要罪责的追究。

在我国,也存在相类似的案件调解。辩诉交易也好,调解也好,其最大的效用就是节省法律资源,避免大量的法律资源被低效消耗在个别案件之中,但这些方式却不可避免出现饱受诟病的歧视穷人的问题——肇事穷人没有资源来换取受害方的谅解,也没有能力聘请高水平的律师,因而很难通过辩诉交易来换取轻判、减刑。相比之下,肇事富人就可以以所谓“美元玩家”的方式,赢得受害方的“谅解”。

当然,在美国等国家,司法实践中存在所谓“三振出局”的判例原则,也就是因暴力及其他严重罪行“进宫”两次以上,每一次新的犯罪都将获得更为严厉的判处。这一原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辩诉交易所造成的司法不公。

尽管中美司法程序、法律原则有比较显著的差别,但律师费用、调解案件引发的相关争议在我国也同样存在。这意味着,从事法律工作将无法回避这方面的争议。

3. 谁在影响立法?

议会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立法。议会立法一般意味着对特定问题的回应,这样的问题要么就是到了足够尖锐的地步,要么就是影响太大。但在美国等国家,利益集团通过院外游说来破坏相关立法进程,或者掺杂私货的现象非常突出。

而行政机构立法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行政法规也因此成为法律体系中在数量和影响范围均占压到多数的来源。比如,著名的FDA(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就通过制定规章,以确定标识、有效性、保存期限、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政策,这直接决定食品和药品两大行业的运作,以及与美国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两大市场。

事实上,这也正是包括我国在内,各国公务员系统在招录新人时,会将相当数量的份额留给法学专业毕业生,再通过招考予以甄选的原因。

书中还谈到了“法官造法”。我国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即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明晰法律法规部分条文不明确、未细化,或者条文之间不一致所对应的法律问题。

当然,在法学界,也一直存在声音,批评行政机构立法、“法官造法”等同于行政机构、法院侵蚀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

《法律与社会》书中指出,利益集团、民意和社会科学对立法也起到很重要的影响。利益集团不仅游说立法,而且通过高频与拥有行政法规制定权以及行政事务裁决权的行政机构的互动,容易产生很强的影响。在美国,工会组织在涉及工作条件、劳动福利的问题上就很有影响力。

书中还指出,超然的学术研究工作对于立法也有影响。比如学术机构和学者通过缜密的学术研究,揭示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执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再通过学术期刊或大众媒体将这样的观点扩散到公众领域,这就不可避免同时对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产生影响。举例来说,20世纪70年代以来,女性主义学者通过长期呼吁,以一连串的学术研究直接导致美国立法和司法环节有关性侵、家庭暴力的认定、惩戒发生了很大改变。

当然,这里提到的学术研究工作,很多情况下并不具有超然的,也有可能成为资本、工会、行业企业操控的代言者。

了解立法非常重要,因为法律从业者所希望的立法,与实际上会出现的立法,往往存在相当程度上的错位。如果不能接受这一点,这就很难在这个行业中良好从业。

4.法律与社会控制、纠纷解决

法律的一大目的是实施社会控制,而这引发了许多争议、博弈。比如刑事案件实施的刑罚,本身因循着威慑理念:引导人们对法律秩序产生敬畏,自觉选择收益最大、损失最小的合规行为,使得违法行为收益最小、损失最大。但也有法学研究者认为,刑罚对于从事工具性犯罪,如入室盗窃、逃税、盗窃、身份冒用等犯罪的威慑效果明显;但对于谋杀、人身袭击、性犯罪的“表达性犯罪”的威慑很明显。因为后者很明显是冲动性和情感性的活动,其实施者并不可能关心犯罪活动可能产生的后果。

上述观点因而成为部分学者呼吁废除死刑的理由。但反对这种观点的人,哪怕在学术界同样也非常多。

美国还出台了相当繁复的法律,在无受害人犯罪的控制方面投入了巨大的资源。如卖淫、醉酒、赌博等犯罪行为。美国除了内华达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禁止卖淫,并界定为一种犯罪,从业者会被处以罚金或1年刑期的监禁。相较之下,欧洲很多国家就将这类犯罪合法化。美国国内因而存在广泛争议,是否需要取消这方面的严厉打击,从而释放警务资源去从事对其他犯罪的控制。

《法律与社会》书中还谈到了美国对不同政治观点者的社会控制,明确指出,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美国军方情报部门紧密监控所谓的威胁人士的活动。

书中介绍了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审判等。为了解决诉讼量过大导致的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美国的法律近年来还提高了案件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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