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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家住四川省金堂县XX,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三级,据被鉴定人舅舅李XX反映:张XX从小就这样,平时是她的母亲给她做饭,她的母亲也有点精神不正常,但是家务还能做点;张XX的父亲去世了,生前一直没给她办低保。另外张XX领了结婚证,结婚后育有一男孩,现男方把孩子带走了。现在家属要给她处理离婚和办低保的事,需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由于张XX的丈夫为离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拒绝委托鉴定所为张XX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张XX母亲可能也存在智力问题,无法作为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委托人。最终由张XX的舅舅委托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对张XX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完善委托程序,受理案件后指定两名司法精神鉴定人员对智力残疾人张XX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检查时张XX注意力不集中,问答不切题,接触被动,存在明显智能损害。不认识家属,计算力差,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鉴定精神残疾人张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于检查完后一个工作日出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张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被鉴定人张XX的家属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邛崃市人民法院将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张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二、指定申请人XXX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之后在由监护人代智力残疾的张XX处理离婚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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