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研究生(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大学研究生,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静安,研究生阿华因嫖娼被学校开除学籍。他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对学校相关处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案件来自:静安区人民法院)

针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有人持支持态度,表示:明知学校的规定,还以身试法,被开除不冤;但也有人认为,这不算什么严重的违法行为,开除的决定有点过了。

阿华一方在法庭上提出的观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开除学籍;阿华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属于情节轻微,不应当开除。另一方面是,学校的处分条例中规定“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种规定是与上述规定抵触的,不合法。

@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

对此,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就以上问题作出了法理的解读和法律的释明。

首先,该大学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创设内部规范,是教育自主权的范畴,是合法的。“规定”的性质是部门规章,其中明确了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教育权。

其次,“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不能等同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此处指的是学生管理层面的,指的是学生违纪的情节考量。个人认为,学生PC、XD的性质确实与其他层面的违纪有所不同。而且学校的处分条例中明确了因PC、MY等被治安处罚的,后果就是开除学籍,这说明在学校自主范围内,已经将这些治安违法行为认定成“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纪行为。法院认为,学校的这种规定是不违背法律精神的。

再次,阿华因为嫖娼被行政处罚后,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给予其申辩的权利,听取了他的陈述,也听取了来自其所在学院的意见,召开了会议,作出了最终的处分决定,程序也是合法的。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阿华的诉讼请求。阿华不服一身判决,决定提出上诉,不知二审会做出怎样的处理。阿华的律师仍提出:如果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去掉,很多行为都将可能被开除学籍,解释权未免过大。

其实,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已经做出了解释和回应,只是好像两个人话不投机,对方不愿意听、不愿意接受罢了。此处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指的是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判断,不是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性质的判断;学校作出的处分也不能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学校对什么是“情节严重”有自主解释权,这是高校自主管理权的一部分。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觉得应不应该开除有PC行为的学生?你觉得学校的规定合不合理?不妨留言讨论!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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